宝信假期有限公司

签证

荷兰

下列资料由荷兰驻香港领事馆提供
国 家 : 荷兰
生 效 日 期 : 2011-04-06
电 话 号 码 : 2522 5127
地 址 : 香 港 中 环 皇 后 大 道 中 2 号 , 长 江集 团 中 心 5702 室
办 公 时 间 : 0900-1300 ( 星期一 至 星期五 )
证件类别 是否须办签证 签证表格 近照 身份证 工作天 证件所需有效期 可停留期限
BNO 不须 - - - - 6个月 90日
香港D.I. 须自行办理 ( 不获神根签证 ) - - - - - -
香港特区护照 不须 - - - - 6个月 90日
葡国护照 不须 - - - - 6个月 90日
澳门特区护照 不须 - - - - 6个月 90日
澳门特区旅行证 须自行办理 ( 不获神根签证 ) - - - - - -

附 加 文 件 : 其 他 附 加 文 件 如 下
《 雇 主 、 雇 员 》 公 司 放 假 信 附 银 行 加 签 、 个 人 经 济 证 明 正 本
《 主 妇 、 退 休 人 士 》 个 人 经 济 证 明 正 本 、 结 婚 证 书 副 本

注 意 事 项 :
1. 年 满 60 岁 或 以 上 之 申 请 人 , 须 额 外 提 交 旅 游 保 险 之 保 险 副 本 、 已 缴 交 全 部 团 费 之 收 据 副 本
2. 如 申 请 人 行 程 只 往 荷 兰 ( 参 加 本 社 欧 洲 团 除 外 ) , 必 须 办 理 荷 兰 神 根 签 证
3. 凡自行办理之客人,除提供以上之资料外,需额外提供参团证明信 (本社收取每封HKD50之手续费)
 
豁 免 入 境 签 证 : 下 列 国 家 之 护 照 持 有 人 前 往 荷 兰 可 豁 免 入 境 签 证 :
Argentina 阿根廷 Australia 澳洲 Austria 奥地利
Belgium 比利时 Brazil 巴西 Canada 加拿大
Finland 芬兰 Ireland 爱尔兰 Japan 日本
Korea 南韩 Malaysia 马来西亚 New Zealand 纽西兰
Norway 挪威 Paraguay 巴拉圭 Panama 巴拿马
Portugal 葡萄牙 Taiwan(须显示台湾ID号码) 台湾 Singapore 星加坡 Sweden 瑞典
Switzerland 瑞士 United Kingdom 英国 U.S.A. 美国 Venezuela 委内瑞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