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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

荷蘭

下列資料由荷蘭駐香港領事館提供
國 家 : 荷蘭
生 效 日 期 : 2011-04-06
電 話 號 碼 : 2522 5127
地 址 : 香 港 中 環 皇 后 大 道 中 2 號 , 長 江集 團 中 心 5702 室
辦 公 時 間 : 0900-1300 ( 星期一 至 星期五 )
證件類別 是否須辦簽證 簽證表格 近照 身份證 工作天 證件所需有效期 可停留期限
BNO 不須 - - - - 6個月 90日
香港D.I. 須自行辦理 ( 不獲神根簽証 ) - - - - - -
香港特區護照 不須 - - - - 6個月 90日
葡國護照 不須 - - - - 6個月 90日
澳門特區護照 不須 - - - - 6個月 90日
澳門特區旅行證 須自行辦理 ( 不獲神根簽証 ) - - - - - -

附 加 文 件 : 其 他 附 加 文 件 如 下
《 僱 主 、 僱 員 》 公 司 放 假 信 附 銀 行 加 簽 、 個 人 經 濟 証 明 正 本
《 主 婦 、 退 休 人 士 》 個 人 經 濟 証 明 正 本 、 結 婚 証 書 副 本

注 意 事 項 :
1. 年 滿 60 歲 或 以 上 之 申 請 人 , 須 額 外 提 交 旅 遊 保 險 之 保 險 副 本 、 已 繳 交 全 部 團 費 之 收 據 副 本
2. 如 申 請 人 行 程 只 往 荷 蘭 ( 參 加 本 社 歐 洲 團 除 外 ) , 必 須 辦 理 荷 蘭 神 根 簽 証
3. 凡自行辦理之客人,除提供以上之資料外,需額外提供參團証明信 (本社收取每封HKD50之手續費)
 
豁 免 入 境 簽 證 : 下 列 國 家 之 護 照 持 有 人 前 往 荷 蘭 可 豁 免 入 境 簽 證 :
Argentina 阿根廷 Australia 澳洲 Austria 奧地利
Belgium 比利時 Brazil 巴西 Canada 加拿大
Finland 芬蘭 Ireland 愛爾蘭 Japan 日本
Korea 南韓 Malaysia 馬來西亞 New Zealand 紐西蘭
Norway 挪威 Paraguay 巴拉圭 Panama 巴拿馬
Portugal 葡萄牙 Taiwan(須顯示台灣ID號碼) 台灣 Singapore 星加坡 Sweden 瑞典
Switzerland 瑞士 United Kingdom 英國 U.S.A. 美國 Venezuela 委內瑞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