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SA
Thailand
下列資料由泰國駐香港領事館提供 |
國 家 | : | 泰國 |
生 效 日 期 | : | 2011-04-06 |
電 話 號 碼 | : | 2521 6481 |
地 址 | : | 香 港 中 環 紅 棉 路 8 號,東 昌 大 廈 8 樓 |
辦 公 時 間 | : | 0930-1230 (星期一至五) |
證件類別 | 是否須辦簽證 | 簽證表格 | 近照 | 身份證 | 工作天 | 證件所需有效期 | 可停留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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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D.I. | 須 | 1 | 1 | 副本 | 3 | 6個月 | 30日 |
香港特區護照 | 不須 | - | - | - | - | 6個月 | 30日 |
中國護照 ** | 須 | 1 | 1 | 副本 | 3 | 6個月 | 30日 |
葡國護照 | 不須 | - | - | - | - | 6個月 | 30日 |
台灣護照 *** | 須 | 1 | 1 | 副本 | 3 | 6個月 | 30日 |
澳門特區護照 | 不須 | - | - | - | - | 6個月 | 30日 |
澳門特區旅行證 | 須 | 1 | 1 | 副本 | 3 | 6個月 | 30日 |
BNO | 不須 | - | - | - | - | 6個月 | 30日 |
附 加 文 件 | : |
附 加 資 料 : 1. 凡 於 泰 國 出 生 之 申 請 人 (獲 簽 証 豁 免 權 之 護 照 除 外) , 須 自 行 前 往 泰 國 領 事 館 辦 理 有 關 簽 証 2. 凡 於 柬 埔 寨 、 越 南 及 寮 國 出 生 之 申 請 人 (獲 簽 証 豁 免 權 之 護 照 除 外) , 須 額 外 提 交 一 份 由 入 境 事 務 處 簽 發 之 身 份 事 項 証 明 書 ** 中 國 護 照 - 須 額 外 提 交 來 港 簽 証 之 正 本 *** 台 灣 護 照 - 須 額 外 提 交 律 師 紙 (即 來 港 証 明 文 件) 副 本 及 有 效 期 六 個 月 或 以 上 之 來 港 簽 証 中 國 護 照 及 台 灣 護 照 - 持 有 人 亦 可 選 擇 自 行 於 泰 國 曼 谷 、清 邁 、 合 艾 、 布 吉 島 及 烏 達 保 國 際 機 場 辦 理 落 地 簽 証,(只 限 停 留 泰 國 1 5 天), 申 請 手 續 如 下 : 一. 護 照 必 須 有 半 年 有 效 期 或 以 上 二. 繳 交 半 年 內 近 照 一 式 兩 張 三. 提 供 來 回 機 票 四. 簽證費用泰銖1,000 為 免 輪 候 需 時 , 如 非 緊 急 或 本 社 不 能 代 辦 之 申 請 , 請 叮 囑 客 人 盡 早 在 港 辦 妥 簽 証 |
豁 免 入 境 簽 證 | : |
下 列 國 家 之 護 照 持 有 人 前 往 泰 國 可 豁 免 入 境 簽 證 :
Australia 澳洲 Austria 奧地利 Belgium 比利時 Brunei 汶萊 Brazil 巴西 Canada 加拿大 Denmark 丹麥 Finland 芬蘭 France 法國 Germany 德國 Greece 希臘 Indonesia 印尼 Ireland 愛爾蘭 Italy 意大利 Japan 日本 Korea 南韓 Kenya 肯雅 Luxembourg 盧森堡 Malaysia 馬來西亞 Netherlands 荷蘭 Norway 挪威 New Zealand 紐西蘭 Philippines 菲律賓 Portugal 葡萄牙 Singapore 新加坡 South Africa 南非 Spain 西班牙 Sweden 瑞典 Switzerland 瑞士 Turkey 土耳其 United Kingdom 英國 U.S.A. 美國 Vietnam 越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