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
泰国
下列资料由泰国驻香港领事馆提供 |
国 家 | : | 泰国 |
生 效 日 期 | : | 2011-04-06 |
电 话 号 码 | : | 2521 6481 |
地 址 | : | 香 港 中 环 红 棉 路 8 号,东 昌 大 厦 8 楼 |
办 公 时 间 | : | 0930-1230 (星期一至五) |
证件类别 | 是否须办签证 | 签证表格 | 近照 | 身份证 | 工作天 | 证件所需有效期 | 可停留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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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D.I. | 须 | 1 | 1 | 副本 | 3 | 6个月 | 30日 |
香港特区护照 | 不须 | - | - | - | - | 6个月 | 30日 |
中国护照 ** | 须 | 1 | 1 | 副本 | 3 | 6个月 | 30日 |
葡国护照 | 不须 | - | - | - | - | 6个月 | 30日 |
台湾护照 *** | 须 | 1 | 1 | 副本 | 3 | 6个月 | 30日 |
澳门特区护照 | 不须 | - | - | - | - | 6个月 | 30日 |
澳门特区旅行证 | 须 | 1 | 1 | 副本 | 3 | 6个月 | 30日 |
BNO | 不须 | - | - | - | - | 6个月 | 30日 |
附 加 文 件 | : |
附 加 资 料 : 1. 凡 于 泰 国 出 生 之 申 请 人 (获 签 证 豁 免 权 之 护 照 除 外) , 须 自 行 前 往 泰 国 领 事 馆 办 理 有 关 签 证 2. 凡 于 柬 埔 寨 、 越 南 及 寮 国 出 生 之 申 请 人 (获 签 证 豁 免 权 之 护 照 除 外) , 须 额 外 提 交 一 份 由 入 境 事 务 处 签 发 之 身 份 事 项 证 明 书 ** 中 国 护 照 - 须 额 外 提 交 来 港 签 证 之 正 本 *** 台 湾 护 照 - 须 额 外 提 交 律 师 纸 (即 来 港 证 明 文 件) 副 本 及 有 效 期 六 个 月 或 以 上 之 来 港 签 证 中 国 护 照 及 台 湾 护 照 - 持 有 人 亦 可 选 择 自 行 于 泰 国 曼 谷 、清 迈 、 合 艾 、 布 吉 岛 及 乌 达 保 国 际 机 场 办 理 落 地 签 证,(只 限 停 留 泰 国 1 5 天), 申 请 手 续 如 下 : 一. 护 照 必 须 有 半 年 有 效 期 或 以 上 二. 缴 交 半 年 内 近 照 一 式 两 张 三. 提 供 来 回 机 票 四. 签证费用泰铢1,000 为 免 轮 候 需 时 , 如 非 紧 急 或 本 社 不 能 代 办 之 申 请 , 请 叮 嘱 客 人 尽 早 在 港 办 妥 签 证 |
豁 免 入 境 签 证 | : |
下 列 国 家 之 护 照 持 有 人 前 往 泰 国 可 豁 免 入 境 签 证 :
Australia 澳洲 Austria 奥地利 Belgium 比利时 Brunei 汶莱 Brazil 巴西 Canada 加拿大 Denmark 丹麦 Finland 芬兰 France 法国 Germany 德国 Greece 希腊 Indonesia 印尼 Ireland 爱尔兰 Italy 意大利 Japan 日本 Korea 南韩 Kenya 肯雅 Luxembourg 卢森堡 Malaysia 马来西亚 Netherlands 荷兰 Norway 挪威 New Zealand 纽西兰 Philippines 菲律宾 Portugal 葡萄牙 Singapore 新加坡 South Africa 南非 Spain 西班牙 Sweden 瑞典 Switzerland 瑞士 Turkey 土耳其 United Kingdom 英国 U.S.A. 美国 Vietnam 越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