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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

日本

下列資料由日本駐香港領事館提供
國 家 : 日本
生 效 日 期 : 2014-01-28
電 話 號 碼 : 2522 1184
地 址 : 香 港 中 環 交 易 廣 場 1 期 46 樓
辦 公 時 間 : 0915-1200 / 1330-1645 (星期一至五)
證件類別 是否須辦簽證 簽證表格 近照 身份證 工作天 證件所需有效期 可停留期限
BNO 不須 - - - - 6個月 3個月
香港特區護照 不須 - - - - 6個月 3個月
印尼護照 1 1 # 副本^ 5 6個月 3個月
馬來西亞護照* 1 1 # 副本^ 5 6個月 3個月
葡國護照 不須 - - - - 6個月 3個月
菲律賓護照 須自行辦理 1 1 # 副本^ 5 6個月 3個月
泰國護照** 須自行辦理 1 1 # 副本^ 5 6個月 3個月
澳門特區護照 不須 - - - - 6個月 3個月
香港 D.I. 須自行辦理 1 1 # 副本^ 5 6個月 -
澳門特區旅行證 須自行辦理 1 1 # 副本^ 5 6個月 -
印尼護照(傭工) 須自行辦理 1 1 # 副本^ 5 6個月 -

附 加 文 件 :
* 如持有電腦晶片之馬來西亞電子護照,可免簽証入境日本旅遊90日
**如持有電腦晶片之泰國電子護照,可免簽証入境日本旅遊15日
(查看電子護照樣本之網址: http://www.mofa.go.jp/press/release/press6e_000127.html)
# 相片為2吋 X 2吋白底彩照
^ 身分證副本必須底、面影印



辦理簽證人士須提交以下附加文件:
《僱主、僱員、主婦、退休人士、公務員》
- 近三個月內之※個人經濟証明副本
(必須達五位數字或以上)
- 如使用配偶之經濟証明,請出示結婚証明書副本
《學生》
- 學生手冊或學生證 (必須顯示有效年份及底、面影印)、出世紙副本

※ 個人經濟証明只接受下列其中一項 : (客人必須提供經濟証明正本作核對):
1. 銀行存摺
2. 定期存款單
3. 銀行月結單

《海外僱傭》(泰國、印尼及菲律賓) 須自行辦理及根據下列資料提交文件:
1. 僱傭合約正本及副本
2. 僱主擔保信 (內容必須提及僱傭前往日本之實際目的、在日之一切旅費及行為均由僱主負 責、同行人之姓名、國籍、出生日期及關係)
3. 僱主之護照及簽証副本
4. 參團全數收據之正本及副本 (必須有顯示同行人之姓名)
# 如申請人屬主婦身份,請按照申領一般旅遊簽証之手續提交文件辦理

 

 
豁 免 入 境 簽 證 :

下 列 國 家 之 護 照 持 有 人 前 往 日 本 國 可 豁 免 入 境 簽 證 :
Australia 澳洲 Austria 奧地利 Taiwan(with Taiwan ID no. indicate at passport) 台灣 (証件上必須有顯示台灣身分證號碼) Argentina 阿根廷 Tunisia 突尼西亞 Bahamas 巴哈馬 Turkey 土耳其 Belgium 比利時 United Kingdom 英國 Brunei 汶萊 U.S.A. 美國 Canada 加拿大 Cyprus 塞浦路斯 Denmark 丹麥 El Salvador 薩爾瓦多 Finland 芬蘭 France 法國 Germany 德國 Greece 希臘 Iceland 冰島 Ireland 愛爾蘭 Italy 意大利 Korea 南韓 Lesotho 賴索托 Liechtenstein 列支敦士登 Luxembourg 盧森堡 Malta 馬耳他 Mauritius 毛里求斯 Netherlands 荷蘭 Norway 挪威 New Zealand 紐西蘭 Portugal 葡萄牙 Singapore 新加坡 San Mario 聖馬利諾 Spain 西班牙 Sweden 瑞典 Switzerland 瑞士

 

備註:
1.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用,簽證費用及所需資料均以領事館公佈為準。
2. 證件遞交領事館期間,一概不能安排提早取回證件服務,敬請留意。
3. 委託本公司辦理簽證,如被拒絕簽發,所有費用不獲退回。
4. 旅遊證件內須留有『兩版全新空白內頁』以供領事館黏貼簽證標籤及當地移民局作入境紀錄蓋印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