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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

日本

下列资料由日本驻香港领事馆提供
国 家 : 日本
生 效 日 期 : 2014-01-28
电 话 号 码 : 2522 1184
地 址 : 香 港 中 环 交 易 广 场 1 期 46 楼
办 公 时 间 : 0915-1200 / 1330-1645 (星期一至五)
证件类别 是否须办签证 签证表格 近照 身份证 工作天 证件所需有效期 可停留期限
BNO 不须 - - - - 6个月 3个月
香港特区护照 不须 - - - - 6个月 3个月
印尼护照 1 1 # 副本^ 5 6个月 3个月
马来西亚护照* 1 1 # 副本^ 5 6个月 3个月
葡国护照 不须 - - - - 6个月 3个月
菲律宾护照 须自行办理 1 1 # 副本^ 5 6个月 3个月
泰国护照** 须自行办理 1 1 # 副本^ 5 6个月 3个月
澳门特区护照 不须 - - - - 6个月 3个月
香港 D.I. 须自行办理 1 1 # 副本^ 5 6个月 -
澳门特区旅行证 须自行办理 1 1 # 副本^ 5 6个月 -
印尼护照(佣工) 须自行办理 1 1 # 副本^ 5 6个月 -

附 加 文 件 :
* 如持有电脑晶片之马来西亚电子护照,可免签证入境日本旅游90日
**如持有电脑晶片之泰国电子护照,可免签证入境日本旅游15日
(查看电子护照样本之网址: http://www.mofa.go.jp/press/release/press6e_000127.html)
# 相片为2吋 X 2吋白底彩照
^ 身分证副本必须底、面影印



办理签证人士须提交以下附加文件:
《雇主、雇员、主妇、退休人士、公务员》
- 近三个月内之※个人经济证明副本
(必须达五位数字或以上)
- 如使用配偶之经济证明,请出示结婚证明书副本
《学生》
- 学生手册或学生证 (必须显示有效年份及底、面影印)、出世纸副本

※ 个人经济证明只接受下列其中一项 : (客人必须提供经济证明正本作核对):
1. 银行存摺
2. 定期存款单
3. 银行月结单

《海外雇佣》(泰国、印尼及菲律宾) 须自行办理及根据下列资料提交文件:
1. 雇佣合约正本及副本
2. 雇主担保信 (内容必须提及雇佣前往日本之实际目的、在日之一切旅费及行为均由雇主负 责、同行人之姓名、国籍、出生日期及关系)
3. 雇主之护照及签证副本
4. 参团全数收据之正本及副本 (必须有显示同行人之姓名)
# 如申请人属主妇身份,请按照申领一般旅游签证之手续提交文件办理

 

 
豁 免 入 境 签 证 :

下 列 国 家 之 护 照 持 有 人 前 往 日 本 国 可 豁 免 入 境 签 证 :
Australia 澳洲 Austria 奥地利 Taiwan(with Taiwan ID no. indicate at passport) 台湾 (证件上必须有显示台湾身分证号码) Argentina 阿根廷 Tunisia 突尼西亚 Bahamas 巴哈马 Turkey 土耳其 Belgium 比利时 United Kingdom 英国 Brunei 汶莱 U.S.A. 美国 Canada 加拿大 Cyprus 塞浦路斯 Denmark 丹麦 El Salvador 萨尔瓦多 Finland 芬兰 France 法国 Germany 德国 Greece 希腊 Iceland 冰岛 Ireland 爱尔兰 Italy 意大利 Korea 南韩 Lesotho 赖索托 Liechtenstein 列支敦士登 Luxembourg 卢森堡 Malta 马耳他 Mauritius 毛里求斯 Netherlands 荷兰 Norway 挪威 New Zealand 纽西兰 Portugal 葡萄牙 Singapore 新加坡 San Mario 圣马利诺 Spain 西班牙 Sweden 瑞典 Switzerland 瑞士

 

备注:
1. 以上资料仅供参考用,签证费用及所需资料均以领事馆公布为准。
2. 证件递交领事馆期间,一概不能安排提早取回证件服务,敬请留意。
3. 委托本公司办理签证,如被拒绝签发,所有费用不获退回。
4. 旅游证件内须留有‘两版全新空白内页’以供领事馆黏贴签证标签及当地移民局作入境纪录盖印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