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
纽西兰
下列资料由纽西兰驻香港领事馆提供 |
国 家 | : | 纽西兰 |
生 效 日 期 | : | 2011-11-07 |
电 话 号 码 | : | 2877 4488 |
地 址 | : | 香 港 湾 仔 港 湾 道 18 号 , 中 环 广 场 6508 室 |
办 公 时 间 | : | 0900-1200 / 1400-1530 (星期一 至 星期五) |
证件类别 | 是否须办签证 | 签证表格 | 近照 | 身份证 | 工作天 | 证件所需有效期 | 可停留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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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雇佣 | 须 | 1份# | 1 | 副本 | 2星期以上待领事馆通知 | 6个月 | - |
BNO | 不须 | - | - | - | - | 6个月 | 90日 |
香 港 D.I. | 须 | 1 | 1 | 副本 | - | 6个月 | 90日 |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 不须 | - | - | - | - | 6个月 | 90日 |
中 国 护 照 | 须 | 1* | 1 | 副本 | 2星期以上待领事馆通知 | 6个月 | - |
葡 国 护 照 | 不须 | - | - | - | - | 6个月 | 90日 |
澳门特区护照 | 须 | 1 | 1 | 副本 | 2星期以上待领事馆通知 | 6个月 | - |
澳门特区旅行证 | 须 | 1 | 1 | 副本 | 2星期以上待领事馆通知 | 6个月 | - |
附 加 文 件 | : |
客 人 须 提 交 之 文 件 : 《雇主》 公司商业登记证正本、个人经济证明正本、税单或入息证明正本 《雇员》 公司放假信、个人经济证明正本、税单或入息证明正本 《公务员》 放假纸、个人经济证明副本、税单或入息证明副本 《主妇、退休人士》 个人经济证明正本、结婚证书正本、配偶之税单或入息证明正本 《学生》 学生手册、出世纸正本、父或母税单或入息证明正本 《海外雇佣》 雇佣合约正本,雇主之身分证及旅游证件副本、经济证明正本, 雇主担保信(内容须列明雇佣前往之目的、一切旅费及行为均由雇主负责) , 香港工作居留签证副本,及填写工作签证表格 #(INZ 1015) ※ 所有申请人必须提交同行者证件之副本及关系证明副本 (如结婚证书、出世纸…) 注 意 事 项 : 1) * 中 国 护 照 持 有 人 , 须 额 外 提 交 附 加 表 格 (Form No. NZIS1027) 2) 18 岁 以 下 之 小 童 只 与 父 或 母 亲 一 人 同 行 , 须 由 不 同 行 之 父 或 母 亲 书 写 授 权 书 ( 内 容 须 清 楚 列 出 小 童 将 会 跟 随 何 人 前 往 纽 西 兰 )、 缴 交 不 同 行 之 父 母 身 分 证 副 本 、 经 济 证 明 副 本 及 出 世 纸 副 本 3) 夫 妇 与 小 童 可 共 用 同 一 份 申 请 表 格 , 只 须 收 取 一 个 签 证 及 手 续 费 4) 与 父 母 同 行 之 学 生 , 于 完 团 后 欲 自 行 停 留 纽 西 兰 亦 须 额 外 提 交 父 母 同 意 书 一 封 , ( 信 上 须 清 楚 列 明 父 母 对 于 子 女 之 停 留 已 知 悉 一 切 、 停 留 期 间 居 住 地 点 、 行 程 及 纽 西 兰 之 联 络 人 及 其 关 系 ) , 父 母 经 济 证 明 副 本 及 香 港 身 份 证 副 本 、 签 证 之 收 费 亦 须 另 行 缴 交 |
豁 免 入 境 签 证 | : |
下 列 国 家 之 护 照 持 有 人 前 往 纽 西 兰 可 豁 免 入 境 签 证 : Australia 澳洲 Austria 奥地利 Argentina 阿根廷 Belgium 比利时 Brunei 汶莱 Canada 加拿大 Czech 捷克 Denmark 丹麦 Finland 芬兰 France 法国 Germany 德国 Greece 希腊 Iceland 冰岛 Ireland 爱尔兰 Italy 意大利 Israel 以色列 Japan 日本 Kiribati 吉里巴斯 Korea 南韩 Liechtenstein 列支敦士登 Luxembourg 卢森堡 Malta 马耳他 Monaco 摩纳哥 Malaysia 马来西亚 Nauru 诺鲁 Netherlands 荷兰 Norway 挪威 Portugal 葡萄牙 Singapore 新加坡 Spain 西班牙 Sweden 瑞典 Switzerland 瑞士 United Kingdom 英国 U.S.A. 美国 |